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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利用制度
日期:2021-10-28 22:02:44  发布人:kjxy_dag  浏览量:12


档案馆的各类档案,是我院在教学、科研、党政管理等其他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历史记录,为了便于提供利用和利于保密,特作如下规定:

一、未经学院授权或上级主管机关批准,任何组织或个人无权公布档案内容。

二、凡持有合法证明的单位和个人,在说明利用档案的目的和范围后,均可查阅利用属于开放范围的档案。

三、凡需查阅、摘录、复制保密档案(含党、政会议记录)和尚未开放的档案,除持有合法证件外,还须视其查阅内容,经院党政办主任及相关部门负责人或档案馆负责人同意,必要时报经院领导批准。

四、本院人员原则上只能查阅本部门承办工作范围的档案:非本院人员查档,须持单位介绍信和本人有效证件,按调阅内容经有关部门领导批准,办理利用手续后,方可查阅,但不得借出有关档案材料。

五、借阅者需摘录、复制档案内容,应事先征得档案人员同意,必要时须征得档案馆负责人同意:为实现档案证明材料的法律效力,档案人员应对摘录或复制的档案材料认真审核、注明出去、加盖档案馆公章。

六、利用档案须认真填写(查阅档案登记簿》或(借阅档案登记簿》,-般只限于室内查阅,不能随意带出。如因特殊需要,须事先征得档案人员同意。必要时,须征得档案馆负责人同意并办理借出手续后,方可借出。借出的档案限定10日内归还,逾期末办续借手续不还者,应酌情处理:保密档案和未开放的档案一律不外借。

七、对于重要、珍贵的档案和资料一般不提供原件使用。如特殊需要,须经档案馆负责人同意,必要时报经院领导审批。

八、档案利用者应爱护档案,要对档案的保密、安全、完整负责。不得随意拆卷、增删、涂改、损毁、转借,更不能丢失。如发现违规者,视情节轻重,报学院按规定严肃处理,凡违反(档案法》、(保密法) 的行为,则按照相关程序追究起法律责任。

九、档案利用结束后,利用者应如实填写(档案利用效果登记表),留馆存查。

十、几个人利用本馆馆藏档案, 按国家有关规定收费:外单位和有关人员利用本馆档案。酌情收取咨询费和档案保护费。

十一、非档案馆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能进入库房查找档案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