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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
日期:2021-10-29 21:49:57  发布人:kjxy_dag  浏览量:14


湖南省地方标准DB43/T263-2005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200581日施行)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湖南省国家综合档案馆、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等级、评估办法和监督管理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湖南省区域内各级各类国家综合档案馆、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等级评定。

2分类和等级

2.1分类

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分市州县国家综合档案馆、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三种类型。

2.2等级

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分为省特级、省一级、省二级。省二级是对申报单位档案工作的基本要求;省一级是对申报单位档案工作现代化管理的基本要求;省特级为本省最高等级,是对申报单位档案工作信息化建设的基本要求。

2.3等级划分依据

2.3.1市州县国家综合档案馆规范化管理见表A.1;机关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见表A.2;企事业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见表A.3

2.3.2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等级划分按分数多少和必达项完成情况认定等级。满分100分,每个大项内都有必须达到的项目。等级分数标准为:在必达项完成的基础上,省特级为95分以上(含95分);省一级为8095分(含80分,不含95分);省二级为6080分(含60分,不含80分)。

3 等级划分依据

等级认定坚持自愿申报,坚持标准,公正评估,实事求是的原则。

4申报程序

4.1根据市州县国家综合档案馆和机关、企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评估内容及评分细则(见表A.1、表A.2、表A3.)逐项对照自检,自检合格后,再提出相应的申报等级。自检时,各单位可请专家或省级评估员进行业务指导或咨询。

4.2申报单位按其隶属关系向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直机关、中央在湘和省属大型企事业单位直接向省档案局申请。

4.3单位在提出申请时,准备如下申报材料:

4.3.1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评估申报函,并填写《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评估申报表》(见附录B.1);

4.3.2自检报告,对照市州县国家综合档案馆和机关、企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评估内容及评分细则进行自我评价,并说明扣分原因;

4.3.3自检评分表。

5评估组织

5.1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按评估权限组织评估对申报单位进行评估。

5.2评估组由57人组成,其中省级评估员不能少于2/3

5.3评估前,评估组必须仔细研究申报材料,再对照逐项查实。

5.4评估组通过听、看、议、评等工作程序后应形成评估结论,并向申报单位反馈。评估结论必须要有全体评估组成员签名,是省级评估员的要注明。

5.5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管理权限及评估组的评估结论,签署评估意见。

6等级管理

6.1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评估工作在省档案局的统一组织协调下,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分级负责组织进行。

6.2评估工作可以委托代评。被委托单位收到委托函后负责组织评估工作,并向委托单位报告评估结果。

6.3省档案局负责省直机关、中央在湘和省属大型企事业单位各个等级、市州直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特级和市州、县(市、区)国家综合档案馆省特级、省一级的评估组织工作。

6.4市、州档案局负责市州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省一级、省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省二级及县(市、区)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省特级的评估组织工作。

6.5县(市、区)档案局负责辖区内县(市、区)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省一级、省二级的评估组织工作。

6.6市、州档案局应在12月底前将本年度辖区内各等级评估结果上报省档案局,由省档案局统一发文通报表彰。通报是各单位及其档案工作评先的依据之一,也是档案工作者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依据之一。

6.7等级牌由省档案局统一制作。

7监督管理

7.1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等级一般三~五年复查一次,等级不搞终身制,由认定机关负责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标准的单位限期改正,到期仍无改善的,降级或收回证书。没有获得最高等级的单位,经过一年的完善和提高后,可继续申请晋级。

7.2省级评估员是参加我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评估的资质。省级评估员的聘任条件:

7.2.1能够正确理解并执行国家和省关于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

7.2.2 具有中级(或相当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熟悉档案工作;

7.2.3能够熟练掌握本标准,工作认真负责。

7.3 省级评估员由市、州档案局负责推荐,省档案局审核聘任,省直机关、中央在湘和省属大型企事业单位人员直接报省档案局审核聘任。任期五年,到期可续聘。退休、辞职或调离的被聘人员视为自动解聘(省级评估员推荐表见附录CC.1

7.4省级评估员的职责:

7.4.1对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提供咨询;

7.4.2参加规范化管理评估和复查工作;

7.4.3及时向认定机关反映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

7.5省级评估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取消其评估员资格:

7.5.1不认真履行职责,不遵守职业道德者;

7.5.2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为个人谋取私利者;

7.5.3 违法、违规、违纪者。